那笔股权收购,我们差点多缴了80万所得税

去年11月,我们公司战略投资部敲定了一个收购案——收购一家做智能硬件的科技公司70%股权。对方账面净资产1200万,评估值2100万,我们最终以2200万现金加200万股权对价成交。签完Term Sheet那天,投资总监老周拍着我肩膀说:“小张,财税这块你盯着,别出岔子。”

说实话,当时我心里挺没底的。虽然做了八年财务,但企业合并收购的税务处理,平时碰得少。我连夜翻了财税〔2009〕59号和财税〔2014〕109号文,越看越觉得这里面水很深。

先说说交易结构。我们收购的是标的公司70%股权,支付方式为现金2200万加自身股权200万,合计2400万。标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200万,评估值2100万,其中固定资产增值600万,无形资产增值300万。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,我们作为收购方,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2400万确定,转让方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——标的公司原股东持股成本800万,转让价2400万,所得1600万,应缴企业所得税400万。

但问题是,这400万税负最终会转嫁到交易价格里。我们在谈判时,对方财务总监李总就明确说:“如果当期要交400万税,那交易对价得再加300万。”这一下子就把我们架住了。

我回去跟老周汇报:“周总,如果走一般性税务处理,咱们当期虽然不用直接交税,但对方税负转嫁过来,实际成本至少增加300万。更关键的是,我们未来处置这部分股权时,计税基础是2400万,而如果走特殊性税务处理,计税基础只能按原账面价值1200万的70%即840万确定,未来处置时反而要多缴税。但当期能递延。”

老周皱着眉:“那到底哪种划算?”

我算了笔账:如果走特殊性税务处理,满足“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%”这个条件吗?我们现金支付2200万,股权支付200万,股权支付比例只有200/2400=8.3%,远低于85%,根本不满足。除非调整支付结构,把现金降到360万,股权支付2040万,但对方股东肯定不愿意拿这么多股权。

“所以特殊性税务处理这条路走不通。”我叹了口气,“只能走一般性。但我们可以争取分期确认所得——根据财税〔2014〕109号,如果股权转让方是居民企业,且转让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,可以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。这样对方每年只确认320万所得,缴80万税,压力小很多,我们谈判时也能压压价。”

老周眼睛一亮:“那你去跟对方财务谈。”

第二天,我约了李总在会议室。我开门见山:“李总,如果一次性确认1600万所得,你们要交400万税。但如果分5年确认,每年只交80万,相当于我们帮你们省了资金时间价值。作为交换,交易对价能不能降200万?”

李总沉默了一会儿,翻着报表说:“小张,你们这账算得精啊。但分5年确认,我们得去税务局备案,手续麻烦。这样,对价降150万,我们配合备案。”

最终成交价从2400万降到2250万,我们省了150万现金。但事情还没完——收购完成后,我们做合并报表时发现,标的公司有一笔300万的政府补助,原来挂在递延收益里,收购日公允价值评估时没考虑。这笔补助在收购后12个月内确认了,按照会计准则,要计入营业外收入,但税务上属于不征税收入。我赶紧调了递延所得税负债,不然又要多缴75万税。

这件事让我明白,企业合并收购的财税处理,真不是翻翻文件就能搞定的。几个关键点必须盯死:第一,股权支付比例是否达到85%,决定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;第二,如果走一般性处理,别忘了109号文的分期确认政策,这是谈判筹码;第三,收购日的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评估,一定要把递延收益、未弥补亏损这些项目挖干净;第四,合并报表层面的递延所得税,千万别漏。

后来老周请我吃饭,说:“小张,这次多亏你,省了不止150万。”我笑了笑,心里想,做财务的,有时候一个细节没注意到,几十万就没了。这行,真是越做越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