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3月份,我们公司决定收购一家同行。对方经营不善,净资产只剩800多万,但有一块不错的厂房和一批稳定的客户资源。老板觉得是抄底的好机会,让我牵头做财税尽调。说实话,我做了八年财务,并购的活儿也参与过几次,但每次都有新坑等着我。
这次收购对价1200万,对方账面净资产850万,评估增值主要来自厂房和无形资产。谈判的时候对方老板拍着胸脯说:“我们账上还有300多万的亏损,你们接过去正好抵税,划算得很!”我当时心里就咯噔一下——亏损弥补这事儿,真没他说的那么简单。
我们最初谈的是股权收购,后来因为对方股东结构太分散,有5个自然人股东,谈不拢,最后改成了资产收购——不对,准确说是吸收合并。我们公司作为存续方,对方注销。这一步定了之后,税务处理方式就得选了: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?
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挺苛刻的: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、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%、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、等等。我们算了一下,如果走特殊性税务处理,对方股东拿到的现金部分要交税,但他们不愿意承担这个税负,最后只能选一般性税务处理。这意味着: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要按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,亏损也不能结转弥补。
对方老板听说亏损不能抵了,当场就急了:“那我不是白亏了?”我跟他解释了半天,他才明白——一般性税务处理下,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。这是财税〔2009〕59号文第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的。最后我们在收购协议里把对价往下压了50万,算是找补回来一点。
吸收合并完成后,我们按评估报告入账,厂房评估价920万,无形资产评估价180万。我一开始想直接按评估价作为计税基础,后来跟税务师事务所的老王聊了一次,他提醒我:“你得看发票和原值,评估增值部分没有发票支撑,折旧税前扣除可能有风险。”
这句话点醒了我。我翻了一下对方的账,厂房原值600万,已经提了180万折旧,账面净值420万;无形资产原值50万,摊销了20万,账面净值30万。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,我们可以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,但必须取得合规的凭证。评估报告本身不是税前扣除凭证,增值部分要想折旧扣除,得有合理的说明和证据链。
后来我们做了两件事:一是让评估机构补充了详细的评估说明,包括重置成本法下的各项参数;二是在合并完成后的第一次汇算清缴时,把评估报告、合并协议、工商变更资料、资产交割清单整理成一套备查资料。2024年5月汇算清缴的时候,专管员果然问到了这个问题,我们把资料递上去,他翻了翻,没再说什么。不过他也提醒了一句:“增值部分折旧,以后年度如果被稽查,还是得看证据链。”这话我记在心里了。
吸收合并涉及的增值税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,如果合并前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抵扣,这个我们倒没太担心。真正让我头疼的是土地增值税。厂房和土地在合并过程中权属转移,虽然财税〔2018〕57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合并可以暂不征土地增值税,但条件之一是“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”——对方5个自然人股东,合并后有两个退出了,只留了3个在我们公司持股。这个“存续”怎么界定?
我打电话问了区税务局货劳科的老张,他跟我说:“投资主体存续,指的是原股东在合并后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原持股比例的……具体你得看文件。”我翻了57号文,又查了配套的公告,最后跟老张确认:只要原股东在合并后企业中继续持股,且持股比例没有大幅下降,一般可以适用暂不征收。我们那两个退出的股东,持股比例加起来不到20%,最后按这个口径去沟通,税务局认可了。不过说实话,这个事儿到现在我心里还有点打鼓,毕竟各地执行口径不太一样。
这次并购从尽调到交割再到汇算清缴,前后折腾了快一年。踩过的坑不少,总结下来三条经验,希望对大家有用:
第一,亏损弥补不是白捡的便宜。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,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能结转,别听对方忽悠“亏损能抵税”。如果真想用亏损,得走特殊性税务处理,但那个条件多、限制多,得提前算好账。
第二,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扣除,证据链比评估报告更重要。 评估报告只是定价依据,税前扣除得有发票、有说明、有备查资料。我这次是运气好,专管员没深究,但下次我一定提前把资料做扎实。
第三,合并涉及的税种不止企业所得税。 增值税、土地增值税、契税、印花税,每个税种都有专门的合并规则,别只盯着所得税。特别是土地增值税,政策口径各地有差异,一定要提前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。
这次收购最终算是顺利完成了,厂房已经重新投产,客户也接了过来。不过财税上的事儿,远没结束——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每年汇算清缴都得留意,土地增值税的暂不征收后续如果股权再有变动,可能还得补。做财务就是这样,一笔业务做完了,账上的事儿还得跟好几年。我把这些记下来,也算是给自己提个醒。